浙江省参保扩面:将实习生和退休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018年7月31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发布《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
《指导意见》实现进一步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本次将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长期以来企业使用实习生或退休人员都参加商业保险或无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会出现很大争议,本次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后:
弥补16周岁到就业期间的工伤盲区
弥补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期的工伤盲区
适当减少工伤争议纠纷,降低企业成本
增加实习生和退休人员工作保障
基本原则
各地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2
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各地可同时开展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也可选择其中之一先行试行参保。各地应为要求参加试行参保的用人(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开辟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途径。
3
缴费标准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4
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5
待遇标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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